救助管理站(中國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的單位)

救助管理站,又稱救助站,是中國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的單位。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其主管部門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救助管理站的職責包括提供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膳食和滿足基本住宿條件,以滿足受助人員的基本需求。如果受助人員在站內突發急病,應立即送往醫院接受治療。此外,救助站還應協助受助人員與其親屬或所在單位取得聯繫,對於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單位的人員,應提供乘車憑證以協助其安全返回。

救助管理站的前身是收容遣送站。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各大城市面臨大量流浪乞討人員問題。為應對此困境,當地政府採取了收容或組織勞動的方式來處理遊民乞丐問題。1961年,政府正式決定在各大中城市設立「收容遣送站」。而自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這一問題再次凸顯,大量農民自發湧入城市,其中包括流入城市乞討的農民。為應對這一問題,國務院於1982年5月12日發布《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正式確立了收容遣送制度。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於缺乏有效監督和制約,收容遣送制度出現越來越多的濫用公權現象,被收容者的自由、尊嚴和權利受到嚴重侵犯,甚至危及生命。2003年3日17日,湖北籍青年孫志剛由於沒有暫住證而被警察收容,並於當年3月20日在收容救治站不幸身亡。這一事件經媒體報道后,最終推動了收容遣送制度的改革。政府很快頒布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制度,實現了由「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的轉變。

根據民政部公布的《2022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截至2022年底,全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1573個,床位8.1萬張,全年救助流浪乞討人員75.1萬人次。

歷史沿革

收容遣送制度的建立

救助管理站的前身是收容遣送站。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各大城市中存在著大量流浪乞討人員。早在1949年5月,北京市市政府就成立了由民政局、公安局、衛生局、糾察總隊、人民法院以及華北人民政府民政部等單位共同組成的「收容處理遊民乞丐委員會」,採取收容或者組織勞動的方式處理遊民乞丐問題。1951年6月22日,北京市政府發布了《北京市城市處理乞丐暫行辦法》,規定人民警察負責隨時收容街頭乞丐,由派出所轉送收容機關。

隨著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城鄉差距逐漸明顯。在這種背景下,越來越多農民自發流入城市。為控制這一趨勢,國務院於 1954 年4月發布了《關於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要求農民返回農村,這過程中也採取了收容遣送措施。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又發出《關於制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國務院還發布了《關於安置自由流動人口的幾項辦法》,明確要求各級民政部門改進和加強收容遣送。

而在1961年11月 11日,中共中央批轉的公安部《關於制止人口自由流動的報告》中,正式決定在各大中城市設立「收容遣送站」,要求民政部門負責將盲目流入城市的人員收容起來,再由公安部門負責審查和鑒別被收容對象,最後由民政部門負責遣返回原籍。進入20世紀70年代末,隨著中國開始改革開放,農民自發流入城市的問題再次日益突出,其中包括了流入城市乞討的農民。為解決這一問題,國務院於1982年5月12日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正式建立了收容遣送制度。

收容遣送制度的異化

隨著時間的推移,收容遣送制度的初衷逐漸偏離,重點逐漸轉向了社會秩序維護和社會管理。收容遣送的主要目標不再是提供救助,而是更強調整頓治安以及其他目的。收容遣送對象的範圍不斷擴大,已經遠超過了流浪乞討人員的範圍。國務院於1991年5月印發了《關於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將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穩定收入的「三無」人員也列為收容遣送的對象。此後,收容遣送的對象又進一步擴大到身份證、暫住證、務工證「三證」不全的人員,大量進城流動就業的農民也被當成了收容遣送的對象。

同時,由於監督和制約機制的不足,收容遣送制度呈現出濫用公權的傾向,被收容者的自由、尊嚴和權利受到嚴重侵害,甚至有時危及生命。一些被收容人員從被收容、押送、關入派出所和收容所強制勞動到最終被釋放,在整個過程中失去了人身自由。而很多地方在執行收容時,未通知被收容人員的家屬,事實上剝奪了公民的知情權。在某些地區,收容管理人員對被收容人員隨意使用暴力、體罰等。收容遣送制度逐漸淪為相關部門和流入地謀取私利的工具。

救助管理制度的建立

2003年3月17日,任職於廣州某公司的湖北籍青年孫志剛在前往網吧的途中,由於沒有暫住證,被警察送到了廣州市的「三無」人員收容遣送中轉站。次日,孫志剛被送至一家收容救治站,但在那裡,他遭受了虐待,最終於3月20日不幸身亡。這一事件經媒體報道后,成為了中國收容遣送制度的轉折點與分水嶺。國務院很快頒布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緊接著,民政部也發布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這兩份文件的出台,標誌著中國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制度實現了由「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的轉變。

根據民政部公布的《2022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截至2022年底,全國共設立了1573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提供了8.1萬張床位,全年共救助了75.1萬名流浪乞討人員。

職能

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救助管理站負責救助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

流浪乞討人員,具體指因無法自行解決食宿問題,也沒有親友提供幫助,也不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農村五保供養條件,只能在城市街頭乞討為生的人員。那些雖然有流浪乞討的行為,但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不被視為救助的對象。

但在實踐中,救助管理站的救助對象超越了規定的範疇。以深圳市救助管理站為例,他們不僅救助流浪乞討人員,還為因自然災害(如寒流、颱風)而無家可歸的人員,因家暴而導致身體受傷、面臨安全威脅或者無人照料的人員(不含未成年人)提供臨時性庇護救助等。河南許昌市救助管理站還曾救助被拐賣至許昌的緬甸籍女性。

救助措施

規定

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救助管理站應提供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食物和符合基本條件的住宿,以滿足受助人員的需要。具體的食宿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財政部門確定。如果受助人員在救助管理站內突發急病,應當及時送往醫院接受治療。應幫助受助人員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取得聯繫,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應提供乘車憑證。

若受助人員是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行動不便者,救助站應通知其家人或單位來接回。如果對方拒絕,應聯繫流出地的民政部門接回,送至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處。如果無法確定其家人或單位,送回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安置。

對於那些身份不明、無法確認其親屬或居住地的年老、年幼或殘障人士,由上級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以保證他們獲得適當照料。例如,廣西欽州市於2023年8月發布了《欽州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長期滯留救助對象落戶安置辦法》,要求市民政部門負責協調社會福利機構(含兒童福利機構)、養老機構、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等,幫助在救助管理機構滯留3個月以上的流浪乞討人員落戶安置。

救助管理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但通常不超過10天;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一旦救助管理站已經提供了救助或救助期滿,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對於無正當理由不願意離開站點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終止救助。

具體實踐

在實踐中,一些救助管理站會採取更人性化的措施。例如,廣東省曾有受助人員在救助安置中心安置5年後,才打開心結說出家庭地址返鄉的案例。2023年,深圳市救助管理站藉助公安比對、互聯網信息推送等科技手段,成功幫助兩名因精神狀況問題而無法獲得其身份信息的受助者,兩人滯留救助站十多年後尋親成功,與家人團聚。

很多救助管理站也不僅僅提供《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基本救助服務,他們還會為受助人員尋找就業機會,積極和民間救助組織合作,以便為受助人員提供更多元化的幫助,幫助受助人員重新融入社會,找到穩定的生活和工作環境。2004年,鄭州市的救助管理站率先嘗試了「救助工作進社區活動」,以金水區經八路辦事處作為試點,篩選並登記了那些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需求的流浪乞討人員,積極尋找適合流浪乞討人員的就業崗位,例如垃圾清運、家政服務、物業管理、廢品回收等低技能門檻職位,由辦事處下屬的「社區服務發展中心」和「社區服務站」進行體檢、面試、技能培訓、就業安置以及工資發放等服務管理工作。

一些救助管理站還積極引入社會工作方法,運用專業知識、技能解決問題。如許多省市的救助管理站選擇與當地高校合作,邀請高校師生和志願者定期前往救助管理站,提供課程輔導、娛樂溝通、心理諮詢等服務。一些民間救助組織也積极參与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如北京的「關愛兒童之家」、上海的「流浪者之家」、香港的「露宿救濟會」等組織,以及2011年由於建嶸教授發起的「微博打拐」、「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等活動,均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江蘇省南通市的救助管理站,還曾為面臨升學困境的學生家長舉辦了升學就業指導講座,提供學業規劃服務,幫助他們制定適合孩子的個性化學習計劃。

單位設置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主管部門

救助管理站的主管部門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如果救助管理站未能履行其救助職責,尋求幫助的個人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投訴。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除了責令救助管理站及時提供救助,還將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相關文件